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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

199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韩义德 我有话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展社会生产力确定为全党工作的重心。这是我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逻辑起点。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此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对反腐败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依然存在着许多模糊认识。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反腐败与发展生产力割裂开来,认为反腐败、执行党的纪律会束缚生产力发展,甚至提出腐败“不可不反、不可真反、不可大反”、“经济要上,纪律要让”等等。这些认识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党的基本路线和“两手抓”的战略方针,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必须予以澄清。

反腐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统一性

在发展社会生产力过程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既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体现,又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是统一的。

反腐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一体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实质上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过程。其中,生产力是最终的决定力量,它决定生产关系进而决定人们的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全部社会关系;同时,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社会生产力及经济基础具有积极能动的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决定性的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好坏,将直接促进或阻碍着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破坏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致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扭曲变形。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要通过维护党纪党规,端正党风,建立起勤政、廉洁、高效的政治体制和政权机制,从而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反腐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看,反腐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统一于推动社会进步的目标之中。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社会生产力在作为衡量社会进步最高尺度的同时,也把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自己发展的目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就是推动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达到更新境界的过程。但社会进步的过程是曲折的。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有被社会基本矛盾所决定的其他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普遍存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引发矛盾的动因既有体制上的不完善,也有机制上的不协调;同时,一些人为的不良因素更使矛盾加剧。而这种人为因素的社会表现,就是腐败。为了达到社会进步的目的,就不可避免地要为解决社会矛盾而进行某些改革、调整和完善。反腐败正是为减少和消除社会进步过程中的不良人为因素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并以此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

反腐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内容上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不仅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主要素,同时还包括科学技术及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分工、协作、生产组织和协作性的管理等要素。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使生产力系统诸要素之间在性质上不断适应,在数量上更加成比例,在时间上相互有机衔接,在空间上布局趋向合理。社会生产力诸要素的配置愈科学,其水平就愈高。但是,腐败现象的侵入,直接破坏了社会生产力诸要素的合理配置,造成生产资料被部分人非法占用,破坏了生产分工,降低了协作质量,使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受到直接影响。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要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劳动者和管理者、组织者的行为;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来减少和避免生产资料的非法占有;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来规范和制约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行为。概言之,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要创造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而优化生产力诸要素的配置,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反腐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相融性

在社会生产力的诸要素中,劳动者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过程中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无疑,充分激活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经济上使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不受侵害,在政治上保证民众的民主权力正常行使,在文化上使全民族树立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反腐败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恰恰是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和秩序,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提供有力保障。

在经济上,反腐败有助于民众的物质利益得到合理实现。物质利益,是劳动者生存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供了可能,而这种可能性的实现程度却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腐败是阻碍人民群众物质利益得到合理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讲,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取得是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的,而腐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剥削行为,是以少数人凭借手中的权力无偿占用公共财富为标志的。腐败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使公共财富大量流失到少数人手中,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最终导致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反腐败就是通过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与遏制,保证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扶正被腐败扭曲了的经济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上,反腐败有助于人民群众民主权力的行使。民主,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正是依靠民主政治建设,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在1987年曾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官僚主义、特权行为等消极腐败现象,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秩序、政治民主和政治效率。反腐败就是通过加强对党纪党规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使权力的拥有者依法行使职权,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民主化,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建设的主体,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在文化上,反腐败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然而,腐败却容易使一个国家民族精神衰竭、道德滑坡,严重腐蚀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念,泯灭正义、诚实、善良、勤劳、平等的人类社会道德,造成社会凝聚力下降。当腐败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的上进心和创造力就会被窒息,社会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将会失去生机,最终动摇我们事业最根本的力量基础。反腐败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诚实劳动、人人平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调动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最终推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

反腐败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促进作用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我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正确选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进行反腐败斗争,有利于解决障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问题。

反腐败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形态,它的充分发育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机制的实现程度往往和政府的廉洁程度成正比关系。廉政建设的弱性实施会使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而腐败的盛行又对市场机制起破坏作用。腐败现象侵蚀着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比如贪污受贿、设租寻租、偷税漏税等,对市场经济直接构成威胁;腐败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比如官商结合、权钱交易,造成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破坏了市场经济通行的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有的地方、部门为谋取局部利益,利用特权垄断市场,破坏了市场统一和开放原则;有的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对企业进行勒卡和敲诈,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净化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自主、公平、法制、开放等发展环境,堵塞企望从市场封锁和以权设租中获得不法权益的漏洞,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和条件,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反腐败有利于新旧体制的顺畅过渡。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期,新旧体制往往交互作用,难免产生磨擦和碰撞,有时甚至会出现无序状态,这些都给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条件。比如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容易发生不愿放权的问题,有的部门继续搞“三乱”,甚至把正常工作变成有偿服务,切割企业利益;在建立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中,容易发生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问题,有的会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名将短缺的重要资源流入到非关键领域,从中索贿受贿;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有这些,都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加了困难和障碍。反对腐败,正是针对新旧体制转换中出现的新特点,划清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界限,保护合法经营,制约和抵制各种不法权力行为,创造条件推动经济体制尽快过渡,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反腐败有利于解决所有制结构变化引发的新矛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避免了单一的公有制成分引发的僵化、无竞争等弊端,为推动生产力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所有制结构变化过程中,一些人面对社会经济转型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很难适应,对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允许非劳动收入,包括一部分剥削收入的存在等政策往往困惑不解。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有的国有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效仿一些非国有制企业中采取的甩红包、给回扣等手段;有的企业领导干部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贪污腐化、损公肥私,“富了方丈穷了庙”的怪现象屡屡发生;有的党政机关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子女、亲属经商提供方便,并从中获取灰色收入,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这些腐败现象的存在,障碍了所有制改革的顺利实现,影响了新的经济制度的正常建立。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通过不断规范企业和党员干部的行为,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有制结构提供法纪保障,从而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作者系中共鸡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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